發表于: 2019-06-04 15:33 瀏覽:0
(1)積極舉辦聽證
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執行行政許可事項理應聽證的事宜,或是行政機關覺得必須聽證的別的涉及到集體利益的重特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理應向社會發展“公示”,并舉辦聽證。
表述:行政機關積極舉辦的聽證理應向社會發展公示;行政機關依申請辦理舉辦的聽證,沒有強制性公示規章制度。
(2)依申請辦理舉辦聽證
①行政許可事項立即涉及到申請者與別人中間重特大權益關聯的,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事項決策前,理應告之“申請者、利害關系人”具有規定聽證的支配權。
②申請者、利害關系人明確提出聽證的限期是在被告之聽證支配權生效日5日內,行政機關理應在接到聽證申請辦理后30日內機構聽證。
(3)行政機關必須在進行聽證的7天前,向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公告或通知聽證的時間、地點等。
(4)聽證理應公布舉辦。
(5)核查批準申請辦理的工作員不可出任聽證節目主持人(逃避)。
(6)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文書的排他性制度)
(1)積極舉辦聽證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執行行政許可事項理應聽證的事宜,或是行政機關覺得必須聽證的別的涉及到集體利益的重特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理應向社會發展“公示”,并舉辦聽證。表述:行政機關積極舉辦的聽證理應向社會發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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